n 工商认定办法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九条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n 关于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67号)、《徐州市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决定自今年起在全市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决策部署,以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为宗旨,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持续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不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其到生产服务一线和基层就业,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就业创业、建设人才强市、促进富民增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组织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企业培训中心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有就业创业培训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新创业培训和技能脱贫培训,帮助其掌握就业创业的专项技能、提高岗位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创造能力,力争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就业率达到90%以上。

三、工作举措

(一)广泛组织动员。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重要任务,积极采取措施,全力推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中长期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规划,并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作为其中重要内容。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一批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着力开发适应市场和高校毕业生需求的培训项目,定期发布符合本地实际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目录。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人社平台要逐一与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取得联系,了解其就业意愿和培训愿望,推荐其参加各类培训。要加强政策引导,广泛动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积极参与并自主选择适合的培训项目和专业,力争每年年底前有培训意愿的毕业生都能参加到技能就业行动中。

(二)落实实名制管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协调同级教育部门和辖区内高校移交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数据,同时充分运用报到登记、业务经办、走访摸排、招聘服务等渠道,摸清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纳入实名制登记范围。进一步健全信息核查制度,对关键信息缺失或无法取得联系的,及时反馈教育部门和高校,或通过与户籍、社保数据比对等方式进行补充完善。规范信息采集、分发、更新、报送等工作流程,推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跨地区交换。

(三)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将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职业培训服务范围,用好用足就业培训鉴定等政策,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力争实现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后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加强职业指导,对因就业能力不足、职业定位有偏差、信息对接不畅等原因,导致求职受挫、被动处于“待定”状态的毕业生,要指导帮助其了解就业形势和人力资源市场状况,明确技能就业方向。加强就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其所学专业和企业用工需求,重点围绕战略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实际需要选择培训项目,组织开展定向培训。注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的持续提升,鼓励引导招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开展以定岗培训为主的岗前培训,或组织技工院校与企业合作开设“大学生技能提升班”,提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适岗能力。拓展一批高质量见习岗位,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参与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确保有需求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都能得到见习机会。指导职业培训机构运用优质教学资源、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制定专门的培训方案,确保培训质量,切实提高毕业生的就业技能水平。

(四)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结合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推行,鼓励将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纳入新型学徒制培训范围。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学徒培养对象,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模式共同培养新型学徒。适应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广泛开展针对已被企业录用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措施,提升其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

(五)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全面落实创新创业扶持政策,面向所有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针对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的特点和需求,以创业活动不同阶段、不同业态的知识技能需求为导向,开发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创业培训项目,真正把技术前沿发展、研究成果和创新实践经验融入培训课程,把创新创业观念、原则和方法纳入授课内容,推进创业培训内容由单一型向复合型、融合型转变,构建多层次、模块化的创业培训课程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化实训平台等载体,推广“互联网+”创业培训新模式,组织实施开放式在线培训。

(六)开展精准技能脱贫培训。加大对困难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帮扶力度,重点了解掌握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农村贫困户、残疾等就业困难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分析其实际困难和技能需求,做好职业培训的个性化指导,视情合理引导其参加更具有针对性的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确保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至少掌握一门致富技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校毕业生求职时段集中、数量集中、流动性强,服务难度大、工作要求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明确任务、职责,坚持把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作为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把措施想得更实,工作抓得更紧,推进各项举措从常从长、落小落细。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做好应对矛盾的充分准备,及早化解、争取主动,确保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稳定。

(二)落实补贴政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参加培训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培训结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企业新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技能提升培训、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或失业保险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参加见习单位开展的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见习单位培训费补贴。

(三)做好培训就业衔接。指导培训机构加强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的联系对接,摸清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底数,及时掌握培训需求,确定社会需求大、就业前景好、毕业生认可度高的培训专业,开发对高校毕业生需求比较集中的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培训项目。做好参训学员的职业指导和就业帮扶。

(四)加大宣传力度。综合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移动端等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培训政策措施。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等,及时发布政府补贴职业培训目录、职业培训机构名单、补贴经费申报流程等信息。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走技能就业之路,到基层和生产一线建功立业。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实施方案,并于2017年12月底前报徐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本地区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年度工作总结。

n 各县(市)及铜山区、贾汪区城乡居民转诊转院到市区医院须知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

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规程(试行)》(徐医管发〔2018〕11号)文件规定:

一、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在徐州市区医院就医的,至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授权的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转往市区应为定点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备案开始时间生效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参保地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应在住院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经审核,符合急诊抢救标准的,可按转诊转院刷卡结算; 未在住院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的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出院后由本统筹区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急诊抢救标准的,予以手工报销。不符合急诊抢救标准的,视为非正常转诊转院。补办备案手续时,转诊转院备案开始日期应提前至本次入院日期之前。

三、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因外伤中毒等原因在市区医疗机构就医,经核查符合刷卡结算条件的,由就医医院发起转诊转院申请,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后生效。

四、各县(市)、区新生儿出生医院为市区医院且生产后未出院的,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以由出生的市区医院为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后生效。

其他6个月以内新生儿住院后才办理参保手续的,可以持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入院通知书等到当地县级或其他授权转出医院补办转诊转院备案,也可直接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补办转诊转院备案,备案生效后才能享受待遇。补备案开始时间要早于入院时间。

五、各县(市)、区当地有一级以上传染病、精神病定点专科医疗机构的,由当地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当地没有符合条件的专科医疗机构或少数特殊病种(如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等)由市内专科医疗机构申报转诊转院手续,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

六、法定节假日转诊转院注意事项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由县(市)、区医院转诊转院到市区医院,或在市区医院急诊抢救的,医保经办机构顺延至工作日审核。参保人员可先自费住院,待转诊转院审核信息生效后,再自费转医保刷卡结算;也可以出院后持转诊转院单及其他规定材料回参保地手工报销。

七、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备案的,视为非正常转诊转院,报销比例为当地政策规定应报销额的50%。

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8年2月1日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授权办理转诊转院医疗机构名单

徐州秉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专营 委托招聘 劳务派遣 外包服务 等业务,有意向的客户请咨询我们,联系电话:18352237636

CopyRight © 版权所有: 徐州秉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XML 备案号:苏ICP备18030327号-1


扫一扫访问移动端